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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4-04-19 13:14:42    文字:【】【】【

  第一条根据《成都市机构改革方案》(成委发〔2019〕2号)和《成都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成机改〔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省有关要求。拟订地方性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各区(市)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应用;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依照有关标准组织考核;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负责衔接协调相关规划,推动实施“多规合一”和“一张蓝图”;负责编制或衔接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负责编制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指导编制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或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城市设计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负责制订相关规划编制与管理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

  (七)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编制和下达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开展城乡规划用途管控并监督实施;负责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指导郊县(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区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保护修复的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按照职能职责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组织研究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检查、指导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组织、指导、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地质矿产勘查项目;负责地质资源利用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依权限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测绘和地理信息成果质量和利用;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测绘行业管理。

  (十四)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领域科技与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对外合作;负责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档案的管理、利用和监督工作。

  (十五)负责对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督察、监察。依法查处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等领域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区(市)县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和审批便民化服务等工作。

  (十九)职能转变。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统筹规划,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1.在农田整治方面的职责分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承担有关农用地整治工作,协助完成农田整治任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农田整治方面的工作。

  2.在镇(乡)、村规划方面的职责分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镇(乡)、村规划工作的统一组织、技术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指导区(市)县及镇(乡)编制本区域乡村规划及镇(乡)、村规划;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依据职能职责承担相关领域的技术支持与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统筹推进镇(乡)、村规划工作,承担技术指导和协调职责;负责组织编制市级及跨区域乡村规划,承担特色镇规划技术审查工作;负责镇(乡)、村规划实施监督工作;参与市级乡村规划相关的专项规划工作。

  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等部门配合做好镇(乡)、村规划编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依据镇(乡)、村规划开展乡村产业发展规划、乡村基础设施、乡村生态环境规划、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古镇、古村落、古民居和古树等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3.在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与专项规划方面的职责分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编制或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承担报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评估和预警体系。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城管委、市公园城市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依据职责承担相关领域的技术支持或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4.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市应急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救灾;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应对较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承担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情通报和地震灾害速报工作,指导协调地震灾害综合防御工作;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和火险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编制,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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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根据《成都市机构改革方案》(成委发〔2019〕2号)和《成都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成机改〔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省有关要求。拟订地方性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各区(市)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应用;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依照有关标准组织考核;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负责衔接协调相关规划,推动实施“多规合一”和“一张蓝图”;负责编制或衔接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负责编制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指导编制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或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城市设计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负责制订相关规划编制与管理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

  (七)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编制和下达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开展城乡规划用途管控并监督实施;负责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指导郊县(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区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保护修复的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按照职能职责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组织研究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检查、指导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组织、指导、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地质矿产勘查项目;负责地质资源利用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依权限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测绘和地理信息成果质量和利用;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测绘行业管理。

  (十四)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领域科技与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对外合作;负责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档案的管理、利用和监督工作。

  (十五)负责对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督察、监察。依法查处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等领域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区(市)县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和审批便民化服务等工作。

  (十九)职能转变。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统筹规划,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1.在农田整治方面的职责分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承担有关农用地整治工作,协助完成农田整治任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农田整治方面的工作。

  2.在镇(乡)、村规划方面的职责分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镇(乡)、村规划工作的统一组织、技术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指导区(市)县及镇(乡)编制本区域乡村规划及镇(乡)、村规划;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依据职能职责承担相关领域的技术支持与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统筹推进镇(乡)、村规划工作,承担技术指导和协调职责;负责组织编制市级及跨区域乡村规划,承担特色镇规划技术审查工作;负责镇(乡)、村规划实施监督工作;参与市级乡村规划相关的专项规划工作。

  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等部门配合做好镇(乡)、村规划编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依据镇(乡)、村规划开展乡村产业发展规划、乡村基础设施、乡村生态环境规划、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古镇、古村落、古民居和古树等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3.在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与专项规划方面的职责分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编制或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承担报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评估和预警体系。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城管委、市公园城市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依据职责承担相关领域的技术支持或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4.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市应急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救灾;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应对较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承担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情通报和地震灾害速报工作,指导协调地震灾害综合防御工作;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和火险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编制,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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